最新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治疗)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精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试行)》规定精神科(心理)门诊为普通人群、心理行为问题人员及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心理咨询、治疗等服务。其基本标准如下:1分区布局:应满足工作需要设候诊区、接诊区等多个功能区域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其他部门共用。2人员:至少2名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1名中级以上职称;1名注册护士具备初级以上职称;1名技师掌握心理测量工具;根据医师数量增护士和技师;有条件的可配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3房屋、设施:设普通诊室、专用心理治疗室、心理测量室等面积有具体要求;开展特殊心理治疗房屋设施需满足相应条件。4设备:基本设备包括心理测量系统等;急救设备可与其他门诊科室共用;信息化设备至少具备1台能上网的电脑。5规章制度: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202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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