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2025-10-19 999+ 89KB 8 页 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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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人民医院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及相关
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处方权
管理制度。
一、处方权。
1、具有本院处方权的科室正、副主任,已在本院注册
的高级医师,在手术麻醉科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
格后,方可获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2、具有药学专业任职资格的药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调剂权。
3、具有本院处方权的科室正、副主任、已在本院注册
的高级医师、在手术麻醉科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具
有药学专业任职资格的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培
训考核工作由医务科负责组织。审核通过后,由医务科下
发通知至有关科室(临床科室、药剂科、收费科)存档备
查。
4、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和调剂权的
药师应在医务科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字留样于医务科、
药剂科、收费科备案。
5使
《精神药品临床用药指导原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6
管理办法》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规定的,医院将依
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予以
取消处方权。情节严重者,由医务科上报县卫计局按相关
规定处罚。
7、退休医师未经医院回聘者不再有麻醉药品、精神药
品处方权。辞职、调离、私自离岗医师麻醉药品、精神药
品处方权自动停止。
8、退休药师未经医院回聘者不再有麻醉药品、精神药
品调剂权。辞职、调离、私自离岗药师麻醉药品、精神药
品调剂权自动停止。
9、具有本院处方权的科室正、副主任任免情况由院办
通知医务科。已在本院注册、退休、辞职、调离、私自离
岗的高级医师和在手术麻醉科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由
人力资源部通知医务科。
二、处方书写要求
1使
处方记载的内容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使用麻醉药品必须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淡红色处方)开
具,处方右上脚分“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
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2
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地址、诊断,年、月
日等,医师应签全名。签名必须与各药房及医务科签名留
样相一致。
3
品处方。
4
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
不超过七日用量,其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
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
5合规定的处方,药剂人员有权发药。
6使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日用量
处方不得超过七日用量。
7
摘要:

XXX人民医院制定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以确保合法、安全、合理使用。制度要点如下:1处方权:特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药师经类似培训考核后可获处方调剂权。培训考核由医务科组织审核通过后通知相关科室存档。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和调剂权的药师需在医务科登记备案并留样签字。处方开具、调剂及使用需严格遵循相关规定。违规者将被取消处方权情节严重者将受处罚。退休、辞职、调离、私自离岗的医师和药师其处方权或调剂权自动停止。2处方书写要求:记载病历使用专用处方内容完整、字迹清晰不得为自己和家人开具用量需遵医嘱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发积极行规范化疼痛治疗指导原则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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