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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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投诉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543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
严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卫 生 部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编辑本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
的监督管理工作。
编辑本段
第二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
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
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
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
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
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
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第六条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
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
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
定。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
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编辑本段
第三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摘要:

卫生部发布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旨在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对此类药品的管理确保临床合理需求并防止流入非法渠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1管理机构与人员:医疗机构应建立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并将管理纳入年度考核建立专项检查制度。要求管理人员熟悉相关法规配备专业人员并定期进行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2采购与储存:医疗机构需按需购进保持合理库存并通过银行转账付款。药品入库需双人验收并记录发现缺少、缺损情况及时登记处理。储存需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并建立专用账册。过期、损坏药品的销毁需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3调配与使用:医疗机构可设置周转库(柜)并规定调配基数。执业医师需经培训考核后取得处方资格使用专用处方并在病历中记录。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需仔细核对并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拒绝发药。4安全管理:储存库需配备保险柜和防盗设施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建立处方管理制度。患者再次调配时需交回原批号空安瓿或贴剂剩余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发现药品丢失、被盗或骗取冒领情况需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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