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各项制度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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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投诉
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一、管理机构
1 建立併发文)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由分管院 长负
责,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等部门参加的麻醉、 精神药品
的管理机构。
2 凡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备量的部门(药 库、
病区药房、病区、)都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 品、第一
类精神药品口常管理工作。
3 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 目标
责任制考核。
4、 日常管理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5 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
并定期组织检查(规定定期每月检查一次),做好检查 记录,
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6、 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的职责。
二、处方权及调剂权管理
1、执业医师、药师经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 识的
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分别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
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调剂资格(由上海市市级卫生行 政部
门组织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O
2 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 医师
名单及变更情况及时报院部备案。
3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 师名
单及签名留样应在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的药房备
案。
一、《印鉴卡》由医疗机构或药学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二、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市的定 点批
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 《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 前三
个月,应当崇州市卫生局重新提岀申请。
四、 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 负责
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 购人员等项
目发生变更时,院办公室应当在变更发生 之日起 3日内到崇
州市卫生局办理变更手续。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制度 一、药库保管人员根据本
单位医疗需要制定申购单(一 式两份),并由采购人员、药
剂科负责人和医疗机构负 责人审核签字并盖章,同时加盖医
疗机构公章,各项 签字和印章应与印鉴卡印鉴一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二、 药品采购人员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市的定点批发 企
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向市的定点批 发企业购
买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随意购买。
三、 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药品经营企 业送
到药库,采购、保管人员不得自行提货。购买麻醉 药品、第
一类精神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严禁用现金采购。
医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药品只限于本机构内临床
使用。
四、 医院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而 药剂
科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 发企业紧急
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 情况报市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制度
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
二、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须货到 即验
开箱验收,验收最小包装验收记录 人签字。
三、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包括:日期、凭证号
品名、剂、规格、单位、量、批、有效期、生 单位、
供货单位、量情况、验收验收和保 管人员签字等内
摘要:

麻醉、精神药品管理需建立完善管理机构由分管院长负责医务科、药剂科等部门参与并列入单位年度考核。管理关键点包括: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建立专项检查制度每月组织检查;明确处方权及调剂权管理执业医师和药师需经培训考核;保管好《印鉴卡》药品采购需凭卡向定点企业购买且付款应银行转账;药品入库双人验收记录详尽;储存需配备保险柜和防盗设施专人负责;领发需凭领用单双人复核;使用需遵循专用处方、固定基数、专册登记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丢失被盗需立即报告;过期药品需申请销毁;对处方、病区、临床使用、责任人等制定详细管理制度定期培训和考核。临床使用应选择适当药物和剂量、给药途径、给药时间及时调整药物剂量并注意处理不良反应和辅助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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