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与管理最新培训资料
202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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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与管理培训资料
概念
麻醉药是指能使整个机体或机体局部暂时、可逆性失去知觉及痛觉的药物。根据其作用
范围可分为全身麻醉药及局部麻醉药,如丙泊酚、利多卡因、丁卡因等。有麻醉作用,但不
成瘾,不产生依赖性。
麻醉药品是指具有依赖性潜力,不合理使用或者滥用可以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
(即成瘾性)的药品、药用原植物或物质,包括天然、半合成、合成的阿片类、可卡因类、
大麻类等。如吗啡、哌替啶(杜冷丁)、罂粟壳、美沙酮等。是麻醉性镇痛药,具有药物依
赖性,会成瘾,需要实施特殊管理。
麻醉药≠麻醉药品,麻醉药与麻醉药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精神药品是指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者抑制,具有依赖性潜力,不合理使用或
者滥用可以产生药物依赖性的药品或物质,包括兴奋剂、致幻剂、镇静催眠剂等。依据精神
药品对人体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将其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有氯胺酮、去氧麻黄碱等。第二类精神药品有地西泮、曲马多、艾司唑
仑等。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特点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医疗中广泛使用,不可缺少,其中有的药品疗效独特,目前
尚无其他药品可以替代。这些药品在防治疾病,维护人们健康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具有不
可否认的医疗和科学价值。但是这两类药品各有独特的毒副作用,若管理不当,滥用或流入
非法渠道,将会严重影响服用者个人健康,并造成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特点是具有二重性,使用得当为药品,使用不当为毒品,从而
导致管理的特殊性。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 年版)》收录麻醉药品品种 121 个
《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 年版)》收录第一类精神药品品种 68 个
收录第二类精神药品品种 81 个
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
布。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
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二)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
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
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 3 日
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处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
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二十条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
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
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
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
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
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日常用量。
第二十四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
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15 日
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
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
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 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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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与管理摘要麻醉药能使机体暂时失去知觉及痛觉分为全身和局部麻醉药不成瘾。麻醉药品则具有依赖性不合理使用会成瘾如吗啡等需特殊管理。麻醉药与麻醉药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精神药品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具有依赖性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这两类药品在医疗中广泛使用且不可替代但管理不当会造成严重问题。管理方面相关目录详细列出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品种。《印鉴卡管理规定》要求医疗机构需取得《印鉴卡》才能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且需满足一定条件。《处方管理办法》规范了医师和药师的培训、处方权及调剂资格的获取以及处方的开具、保存和销毁等。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管理体系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三级”管理和“五专”制度。临床应用上需遵循疼痛治疗的基本原则合理选择药物和剂量、给药途径和时间并调整药物剂量同时注意处理不良反应和合理应用辅助用药。WHO癌症疼痛三阶梯治疗基本原则提供了癌症疼痛治疗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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