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性面部轮廓整形技术管理规范

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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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骨性面部轮廓整形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骨性面部轮廓整形技术主要是指通过对面部骨骼的切除、离断或
半离断之后移位、骨磨削整形等方法来改善面部形态的专项技术,通
常用于下颌角肥大、颧骨肥大、颧弓宽大、颏部后缩或偏斜、面型不
对称等临床表现的整形治疗。本规范涉及的技术管理规范主要是针对
不涉及牙颌关系矫正的面部骨骼轮廓整形技术。
此项治疗技术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为了加强对面部轮廓整形技术
的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结合面部轮廓整形技术
应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此项技术限定在三级综合性医院或整形美容专科医院内实
施。
医疗美容门诊部、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开展。
(二)机构内应设有整形外科和麻醉科,整形外科内的人员及设
备配置应符合卫生部《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
行)》要求。
(三)手术室及其设备配备
1.手术室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至少配备一套能独立满足面部
轮廓整形手术需要的专业设备(如动力系统及电锯等)。
2.配备麻醉机、呼吸机、心电监护仪、自动血压监测仪、体外除
颤器等基本手术室配备,能够胜任应急抢救需要。
(四)具备应对手术意外的快速会诊及抢救的后援支持系统,包
括备血及紧急输血、请相关专家紧急会诊抢救、转送就近的上级医院
等必备条件,各项措施需预演证实可行性,并以备忘录的形式存档并
上报。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机构内至少具有 3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有主治医师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其执业范围为临床外科专业或口
腔专业,其中至少 1名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主刀医师应从事整形外科或口腔外科工作六年以上并具有
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能够熟练进行术中大出血、
颌面骨折等并发症的救治。
(三)至少具有 2名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麻醉
医师,其中 1名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
有熟练的全身麻醉经验,并具有熟练处理面部轮廓整形术中和术后出
现的大出血、机械性窒息等并发症的临床经验以及抗休克、复苏等临
床能力。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二)面部轮廓整形手术前应进行全麻手术前的各项常规实验室
检查(如三大常规、肝肾功能、心电图、胸透等)以及必要的影像学
检查(如头颅片、下颌全景片等),并拍摄规范的整形照片记录。
(三)严格控制面部轮廓整形手术的适应证,术前充分告知受术
者该手术的危险性,并确认患者的心理正常及身体健康。
(四)每例面部轮廓整形手术均需成立相应的诊疗组,制定合理
的治疗方案及应急预案,各项措施须符合中华医学会《临床技术操作
规范》(美容医学分册)的要求。
(五)术后应确保专人监护及安排能胜任急救的值班医师在场。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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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骨性面部轮廓整形技术管理规范(试行)》针对不涉及牙颌关系矫正的面部骨骼轮廓整形技术制定管理规范。此项治疗技术有一定风险规范旨在加强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规范要点如下:1医疗机构基本要求:限定在三级综合性医院或整形美容专科医院实施机构需设有整形外科和麻醉科手术室设备配备齐全具备应对手术意外的快速会诊及抢救的后援支持系统。2人员基本要求:机构内至少有3名有主治医师以上资格的医师其中1名需为副主任医师以上;主刀医师应从事整形外科或口腔外科工作六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资格;至少有2名主治医师以上资格的麻醉医师其中1名需为副主任医师以上。3技术管理基本要求:遵守相关规定术前做各项检查并告知危险性成立诊疗组术后确保专人监护。4培训:拟从事医师需接受至少1年进修或3个月专项培训培训基地由市卫生局指定培训结束后需考试、考核。5其他管理要求:规范实施前具备特定条件的医师经专家评议可不培训获得资质。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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