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传染病专用门诊设置的基本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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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传染病专用门诊设置的基本卫生要求
上海市医疗机构传染病专用门诊设置的基本卫生要求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03 年,2005 年)》
和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医院基本建设的补充意见》,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
传染病专用门诊的建设和各项防范措施,特制定《上海市医疗机构传染病专用门诊
设置的基本卫生要求》。
一、传染病专用门诊的设置
本市各综合性医疗机构和相关的专科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传染病专用门诊,专用
门诊包括功能相对独立的呼吸道发热门(急)诊、肠道门诊、肝炎门诊等。
二、设置原则
(一)医院传染病专用门诊的设置应纳入医院总体建设规划,根据功能需要合理
安排布局。
(二)传染病专用门诊内部应严格设置防护分区,严格区分人流、物流的清洁与
污染路线流程,采取安全隔离措施,严防交叉污染和感染。
(三)传染病专用门诊的各类功能用房应具备良好的灵活性和可扩展性,做到可
分可合,能适应公共卫生医疗救治需要。
三、总体卫生要求
(一)选址
1、传染病专用门诊与其他建筑、公共场所的间距应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
2、传染病专用门诊应设置在医疗机构内独立区域。与普通门(急)诊相隔离。
传染病专用门诊应设有醒目的标志。
(二)布局
1、呼吸道发热门(急)诊与肠道门诊、肝炎门诊应完全分隔,做到空气气流互
不相通。呼吸道发热门诊空调通风系统做到独立设置。
2、传染病专用门诊应分设呼吸道发热病人、肠道病人、肝炎病人的专用出入
口和医务人员专用通道。传染病专用门诊应增设清洁物品和污染物品的出入口。各
出入口应设有醒目标志。
3、传染病专用门诊内应设有污染、半污染和清洁区,三区划分明确,相互无
交叉,并有醒目标志。
4、传染病专用门诊应设置医务人员更衣室,在半污染区与清洁区之间设置符
合要求的第二次更衣区。
(三)通风、排风
1、传染病专用门诊业务用房应保持所有外窗可开启,室内空气保持流通。
2、传染病专用门诊的空调系统应独立设置,禁止使用下列空调系统:循环回风
的空气空调系统;不设新风,不能开窗通风换气的水,空气空调系统;既不能开窗、
又无新风、排风系统的空调系统;绝热加湿装置空调系统。
设中央空调系统的,各区应独立设置;呼吸道发热门诊设全新风空调系统,肠
道、肝炎门诊设中央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和换气次数不得低于设计规范要求;不设
空调系统的,应确保自然通风。
(四)消毒
1、传染病专用门诊的污水、污物等废弃物应严格消毒,符合《医疗废物管理
条例》、《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医院消毒技术规范》等
卫生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
2、传染病专用门诊内应设置专用的消毒室。
3、各业务用房必须安装紫外线灯,配备非手触式洗手装置、消毒
门、防等消毒隔离和卫生设施。
四、呼吸道发热门(急)诊的具体卫生要求
摘要:

为加强上海市医疗机构传染病专用门诊建设特制定《上海市医疗机构传染病专用门诊设置的基本卫生要求》。要求指出综合性及相关专科医疗机构应设传染病专用门诊包括呼吸道发热门急诊、肠道门诊、肝炎门诊等。设置原则包括:传染病专用门诊纳入医院总体规划内部严格分区功能用房灵活可扩展。总体卫生要求如下:选址上门诊应设独立区域与其他建筑保持距离;布局上呼吸道发热门急诊与肠道、肝炎门诊应完全分隔设专用出入口和通道内部划分污染、半污染和清洁区;通风排风上业务用房外窗应可开启空调系统独立设置;消毒上废弃物严格消毒设专用消毒室配备消毒设施。此外文件还对呼吸道发热门急诊肠道、肝炎门诊提出了具体卫生要求。该要求的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多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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