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单肺通气技术管理规范试行-江苏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_2062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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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单肺通气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单肺通气技术的临床应用,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
申请开展单肺通气技术进行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
此项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单肺通气技术,亦称为肺隔离技术,是指采取特
殊的气管插管技术和特殊的导管,包括双腔支气管导管、单腔气管
导管加支气管阻塞器和单腔支气管导管等,使患侧肺或部分肺叶萎
陷以利实施治疗措施/手术操作而仅用一侧肺或部分肺保持通气满
足机体供氧需要的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单肺通气技术必须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麻
醉科、胸外科、重症医学科及呼吸内科等诊疗科目。
10
2000 例次,其中全身麻醉 500 例次以上;开展重症医学诊疗工作
至少 4年,床位数不少于 10 张,技术水平达到二级综合医院重症
100
开展单肺通气技术不少于 20 例次。
(四)医院设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临
床应用伦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健全、审查规范。
(五)具备该项技术所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1具备的无菌手醉准醉后
重症医学科达到《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要求。
2具备通气技术备:管设
能麻醉机或呼吸机、监护仪(监测指标包括血氧饱和度、心电图、
无创及有创血压、呼气末 CO2等)及纤维支气管镜、血气分析仪
等。
3有进、脑复苏所、氧气
除颤仪、吸引器等急救设备及药品。
4、具备完善的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和医院感染控制与管理系统。
(六)医疗机构至少有 2名具备单肺通气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
本院在职医师。
(七)在重症医学科开展单肺通气技术,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具备症病人的学监力学
血气分析和纤维支气管镜等诊疗、监测设备。
2、近 3年治疗急性呼吸窘迫综合ARDS)病人不少于 20
例次。
3、至少有 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专技术职务任职
的重症医学科专职医师,2名具备单肺通气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
院在职医师,开展单肺通气技术 10 例次以上。
开展疑难危重病例的单肺通气技术,上腔置换
术、全胸腔镜肺叶除术+淋巴结清扫术、支气管或隆突术、
创心血管手术等在符合上基本条件下,须同时满足以下
要求:
1、具备高危病人的动脉及中心脉测压监测设备与处理能力。
2、至少有 1名具备副主任医师或以上专技术职务任职
的麻醉科医师。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实施单肺通气技术医师
1
执业地点为申请单位。
2、有 4以上临床麻醉ICU 工作经验,或在呼吸内科工
10 年以
与单肺通气技术 10 例次以上。
3级或气技
系统培训并考核合
4气技时应
求:具有治医师或以上专术职务任职,完成或
与单肺通气技术 20 例次以上。
(二)其卫生专技术人员要求
4年以上在手术室或重症医学科工作经验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和操作指南,严格掌握单肺
通气技术的适应禁忌证
(二)开展单肺通气技术必须使用经国品药品监管理部
注册的专备、耗材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例和《内镜
消毒技术操作规范》。
(三)开展单肺通气技术应由具有单肺通气技术临床应用能力
的本院麻醉科、重症医学科或呼吸内科资主治或以上专技术
摘要:

《江苏省单肺通气技术管理规范(试行)》旨在规范单肺通气技术临床应用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规范明确了单肺通气技术的定义并指出该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此项技术的最低要求。规范对医疗机构提出多方面要求包括功能任务相适应、具备相关诊疗科目、满足手术麻醉及重症医学诊疗工作年限和例数要求、设有伦理委员会、具备所需设施设备、有足够具备能力的医师等还对开展疑难危重病例单肺通气技术作出额外规定。人员方面对实施单肺通气技术的医师和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有明确的资质和经验要求。技术管理上要求严格遵守操作规范、使用合格设备耗材、由有资质医师决定实施、告知患者并签署同意书、建立随访制度等。此外规范还对培训作出详细规定包括培训基地条件、医师培训要求等。最后规范明确了实施前可直接认定具有单肺通气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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