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

2025-10-20 999+ 19KB 5 页 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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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
1 总则
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为继承中医药传统,突出中医药特色,鼓励创
新,促进提高,保护先进,保证中药品种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规范性,特制定本
指导原则。
2 一般要求
  2.1 符合《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品种,可以申请一级保护。
  2.1.1 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是指对某一疾病在治疗效果上能取得重大突破性进展。
例如,对常见病、多发病等疾病有特殊疗效;对既往无有效治疗方法的疾病能取得明显疗
效;或者对改善重大疑难疾病、危急重症或罕见疾病的终点结局(病死率、致残率等)取
得重大进展。
  2.1.2 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是指列为国家一级保护物种药
材的人工制成品;或目前虽属于二级保护物种,但其野生资源已处于濒危状态物种药材的
人工制成品。
  2.1.3 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中的特殊疾病,是指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正
常社会生活经济秩序的重大疑难疾病、危急重症、烈性传染病和罕见病。如恶性肿瘤、终
末期肾病、脑卒中、急性心肌梗塞、艾滋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苯酮尿症、
地中海贫血等疾病。
  用于预防和治疗重大疑难疾病、危急重症、烈性传染病的中药品种,其疗效应明显优
于现有治疗方法。
  2.2 符合《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品种,可以申请二级保护。
  2.2.1 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是指能突出中医辨证用药理法特色,具有显著临床应
用优势,或对主治的疾病、证候或症状的疗效优于同类品种。
  2.2.2 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质及特殊制剂,是指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
效成分、有效部位制成的制剂,且具有临床应用优势。
  2.3 凡存在专利等知识产权纠纷的品种,应解决纠纷以后再办理保护事宜。
  2.4 企业应保证申报资料和数据的真实、完、规范、准确试验资料应明出处、
完成期、原始档案处,印章与试验单名称一致,有主要研究签字试验
据能够溯源。
  2.5临床试验负责单位应为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研究的病种应定的专业科
应,参加单位应为等医
  二级等医参加广泛应用的安全评价为目的的临床研究
2.6 试验过程应符合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各项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试验
资料应保存保护期
  2.7申请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生产条和质量管理制,生产设备检验仪器与申报品
种的生产和质量检验匹配具有良好信誉
  2.8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在可以组织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场核
,对生产现行检查抽样并组织检验
  2.9中药保护品种生产企业在保护期按时按要求完成改进有关要求的各项
工作。
3 初次保护
  3.1 初次保护申请,是指首次提出的中药品种保护申请;其同一品种生产企业在
品种保护公前提出的保护申请,按初次保护申请理。
  3.2 申报资料应能明申报品种的可保性,客观全面反映中药品种生产工
量研究安全评价、临床应用等方情况
  3.3 申报品种一般应完成监测期、注册批件及其法规要求的研究工作。
  3.4 申报品种多家企业生产的,应企业提出首次申报;量标准不能有效
制产品质的,应提高统一质量标准
  3.5 综述资料包括临床、药理理和药学等内容概述并说用条及申请级
的理
  3.6临床资料
摘要:

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1总则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为继承中医药传统,突出中医药特色,鼓励创新,促进提高,保护先进,保证中药品种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规范性,特制定本指导原则。2一般要求  2.1符合《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品种,可以申请一级保护。  2.1.1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是指对某一疾病在治疗效果上能取得重大突破性进展。例如,对常见病、多发病等疾病有特殊疗效;对既往无有效治疗方法的疾病能取得明显疗效;或者对改善重大疑难疾病、危急重症或罕见疾病的终点结局(病死率、致残率等)取得重大进展。  2.1.2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是指列为国家一级保护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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