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饮片GMP认证检查指导原则
202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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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中 药 饮 片
第一章 范 围
第一条 本附录适用于中药饮片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
第二条 产地趁鲜加工中药饮片的,按照本附录执行。
第三条 民族药参照本附录执行。
第二章 原 则
第四条 中药饮片的质量与中药材质量、炮制工艺密切相关,
应当对中药材质量、炮制工艺严格控制;在炮制、贮存和运输过程
中,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污染,防止变质,避免交叉污染、混淆、差
错;生产直接口服中药饮片的,应对生产环境及产品微生物进行控
制。
第五条 中药材的来源应符合标准,产地应相对稳定。
第六条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
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制定的炮制规范或审批的标准炮制。
第七条 中药饮片应按照品种工艺规程生产。中药饮片生产条
件应与生产许可范围相适应,不得外购中药饮片的中间产品或成品
进行分包装或改换包装标签。
第三章 人 员
第八条 企业的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
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三年以上从事中
药饮片生产管理的实践经验,或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八
年以上从事中药饮片生产管理的实践经验。
第九条 企业的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应当具备药学或
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
并有中药饮片生产或质量管理五年以上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
年的质量管理经验。
第十条 企业的关键人员以及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等人员均应
为企业的全职在岗人员。
第十一条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人员应具备中药材和中药饮片
质量控制的实际能力,具备鉴别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真伪优劣的能力。
第十二条 从事中药材炮制操作人员应具有中药炮制专业知识
和实际操作技能;从事毒性中药材等有特殊要求的生产操作人员,
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知相关的劳动保护要求。
第十三条 负责中药材采购及验收的人员应具备鉴别中药材真
伪优劣的能力。
第十四条 从事养护、仓储保管人员应掌握中药材、中药饮片
贮存养护知识与技能。
第十五条 企业应由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培训的内容应包
括中药专业知识、岗位技能和药品 GMP 相关法规知识等。
第十六条 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应进行更衣、洗手;进入洁净区
的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符合通则的要求;从事对人体
有毒、有害操作的人员应按规定着装防护,其专用工作服与其他操
作人员的工作服应分别洗涤、整理,并避免交叉污染。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第十七条 生产区应与生活区严格分开,不得设在同一建筑物
内。
第十八条 厂房与设施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设置与
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净制、切制、炮炙等操作间。同一厂房内的生
产操作之间和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互相妨碍。
第十九条 直接口服饮片的粉碎、过筛、内包装等生产区域应
按照 D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企业应根据产品的标准和特性对该
区域采取适当的微生物监控措施。
第二十条 毒性中药材加工、炮制应使用专用设施和设备,并
与其他饮片生产区严格分开,生产的废弃物应经过处理并符合要求。
第二十一条 厂房地面、墙壁、天棚等内表面应平整,易于清
洁,不易产生脱落物,不易滋生霉菌;应有防止昆虫或其他动物等
进入的设施,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不得对设备、物料、产品
造成污染。
第二十二条 中药材净选应设拣选工作台,工作台表面应平整,
不易产生脱落物。
第二十三条 中药饮片炮制过程中产热产汽的工序,应设置必
要的通风、除烟、排湿、降温等设施;拣选、筛选、切制、粉碎等
易产尘的工序,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控制粉尘扩散,避免污染和
交叉污染,如安装捕尘设备、排风设施等。
第二十四条 仓库应有足够空间,面积与生产规模相适应。中
药材与中药饮片应分库存放;毒性中药材和饮片等有特殊要求的中
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设置专库存放,并有相应的防盗及监控设施。
第二十五条 仓库内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
对温、湿度进行监控,保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按照规定条件贮存;
贮存易串味、鲜活中药材应当有适当的设施(如专库、冷藏设施)。
第五章 设 备
第二十六条 应根据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不同特性及炮制工艺
的需要,选用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设备。
第二十七条 与中药材、中药饮片直接接触的设备、工具、容
器应易清洁消毒,不易产生脱落物,不对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产
生不良影响。
第二十八条 中药饮片生产用水至少应为饮用水,企业定期
监测生产用水的质量,饮用水每年至少一次送相关检测部门进行
检测。
第六章 物料和产品
第二十九条 生产所用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
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分别编制批号并管理;所用物料不得对中
药饮片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十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用物料的供应商进行质量
评估,并建立质量档案;直接从农户购入中药材应收集农户的身份
证明材料,评估所购入中药材质量,并建立质量档案。
第三十一条 对每次接收的中药材均应当按产地、供应商、采
收时间、药材规格等进行分类,分别编制批号并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购入的中药材,每件包装上应有明显标签,注明
品名、规格、数量、产地、采收(初加工)时间等信息,毒性中药
材等有特殊要求的中药材外包装上应有明显的标志。
第三十三条 中药饮片应选用能保证其贮存和运输期间质量的
包装材料或容器。包装必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注明品名、规格、
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实施批准文号
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药品批准文号。
第三十四条 直接接触中药饮片的包装材料应至少符合食品包
装材料标准。
第三十五条 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按质量要求贮存、养护,贮
存期间各种养护操作应当建立养护记录;养护方法应当安全有效,
以免造成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三十六条 中药材、中药饮片应制定复验期,并按期复验,
遇影响质量的异常情况须及时复验。
第三十七条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运输应不影响其质量,并采
取有效可靠的措施,防止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发生变质。
第三十八条 进口药材应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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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药饮片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本附录适用于中药饮片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第二条产地趁鲜加工中药饮片的,按照本附录执行。第三条民族药参照本附录执行。第二章原则第四条中药饮片的质量与中药材质量、炮制工艺密切相关,应当对中药材质量、炮制工艺严格控制;在炮制、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污染,防止变质,避免交叉污染、混淆、差错;生产直接口服中药饮片的,应对生产环境及产品微生物进行控制。第五条中药材的来源应符合标准,产地应相对稳定。第六条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或审批的标准炮制。第七条中药饮片应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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