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放射工作人员剂量监测制度
202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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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投诉
医院放射工作人员剂量监测制度
一、组织管理
(一)医院辐射安全与防护委员会指定辐射安全监督员一名负
责全院个人剂量监测工作。
(二)科室辐射安全监督员负责科室个人剂量监测工作。
(三)医院个人剂量检测由具有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
机构承担。
二、接受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范围
(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工作人员。
(二)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工作人员。
(三)参与放射职业活动中的受训医师。
(四)放射诊疗服务科室保洁人员、导医等员工。
三、个人剂量评价一般原则
(一)年受照剂量小于 5mSv 时,只需记录个人监测的剂量结
果。
(二)年受照剂量达到并超过 5mSV 时,除应记录个人监测结
果外,还应进一步进行调查。
(三)每季度个人剂量有效剂量超过 1.25mSV 时应及时查明
原因,同时建议及时观察血常规检查结果,特别是白细胞计数是否
在正常范围。
(四)年受照剂量大于年限值 20mSV 时,除应记录个人监测
结果外,估算人员的有效剂量,以进行安全评价,并查明原因,改
进防护措施。
四、个人剂量计佩戴要求
(一)对于比较均匀的辐射场,当辐射主要来自前方时,剂量
计应佩戴在人体躯干前方中部位置,一般在左胸前。
(二)对于工作中穿带铅围裙的场所(如放射科、介入治疗中
心、核医学科等),通常应佩戴在围裙里面左胸前。
五、职业照射剂量限值
本制度的剂量限值适用于放射工作人员的诊疗实践所引起的照
射,不适用于医疗照射,也不适用于无任何主要责任方负责的天然
源的照射。
(一)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不得超过 50mSv。
(二)连续五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不得超过 20mSv。
(三)剂量平均期延长到 10 个连续年,任何工作人员所接受
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不应超过 20mSv。
六、个人剂量计管理
(一)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计由个人保管,所在科室建立
个人剂量计领取、佩戴、收回记录资料。
(二)个人剂量计丢失、损毁,及时向医务部申请,统一配置。
(三)个人剂量计更换周期为不超过 90 天1次。
七、检测质量控制
(一)医院组织对接受外照射人员进行正确使用个人剂量计等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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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放射工作人员剂量监测制度摘要如下:1组织管理:由医院辐射安全与防护委员会指定监督员负责全院个人剂量监测科室也设监督员检测由有资质机构承担。2监测范围:涵盖使用放射性设备、受电离辐射照射、参与放射活动受训医师及放射科室相关员工。3评价原则:年受照剂量不同有不同的记录和调查要求每季度超125mSV及时查因并观察血常规年超20mSV要估算剂量、查因并改进防护。4佩戴要求:均匀辐射场剂量计佩戴在左胸前;穿铅围裙场所通常佩戴在围裙里面左胸前。5剂量限值:任何一年有效剂量不超50mSv连续五年年均不超20mSv10个连续年年均不超20mSv。6个人剂量计管理:个人保管科室建记录丢失损毁申请配置更换不超90天。7检测质量控制:开展宣传教育遵守操作规程非工作期避免辐射异常增高说明原因。8记录、分析及上报:记录利于多方使用准许工作人员查询剂量计异常确定名义剂量;个人剂量档案由医务部管理;科室和医院监督员分别负责数据整理分析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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