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治疗效果评价制度
202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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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治疗效果评价规范制度
随着放射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已经从普通的外照射治疗发展到
现在的调强放疗、图像引导调强放疗等等技术。放射治疗肿瘤靶区
的准确度和杀伤效果都明显提高,同时对需要保护正常组织器官的
损伤降低明显。为了更好的评价这些放疗技术的放射治疗效果,特
制定本规范供临床医师参考,进行准确的疗效评估。
1. 放射治疗效果评价的标准。
采用 1999 年发布的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对可测量
和不可测量病灶分类评价。依靠症状、临床查体、影像学检查和肿
瘤标记物等方法进行评价疗效。评价标准分为完全缓解(CR)、部
分缓解(PR)、病变稳定(SD)、病变进展(PD)四个标准,具
体标准内容参照 RECIST 的评价标准。
2. 放射治疗过程中的效果评价。
在患者执行放射治疗期间,应及时观察记录患者症状、体征和
治疗靶区的影像学变化,并做治疗期间的疗效评价。对可见治疗靶
区进行肉眼观察及形态大小测量,并随时记录入病案,作为疗效评
价标准的参考依据。对不可见治疗靶区必须行影像学检查,结合测
量数据对照标准进行疗效评价。需要向患者告知的是,治疗过程中
的效果差异与不同肿瘤对放射治疗的敏感性差异有关,也与患者的
个体差异有关,不代表治疗后的总体疗效,需坚持完成放射治疗才
能获得最终的疗效评价。
3. 放射治疗后的短期效果评价。
患者完成放射治疗后 2-4 周内,安排患者进行常规体检和放射治
疗靶区的影像学检查,结合放射治疗前的同类检查结果进行对比,
参照效果评价标准进行短期疗效评价。短期效果评价应以放疗靶区
的影像学检查对比结论为主,不能按照症状和整体病情变化作为评
价标准,如果患者在放疗靶区之外的身体部位出现病情明显进展,
将导致患者的全身症状体征加重,故无法作为放疗靶区的客观评价
依据。
4. 放射治疗后的长期效果评价。
患者完成放射治疗后 3个月即开始评价长期疗效。在患者继续生
存的前提下,需每隔 6-8 周对放射治疗靶区进行影像学检查,与历
次的检查结果进行对比评价,其他检查指标辅助判断疗效。在对长
期疗效的判断过程中,需结合患者放疗后进行的其他常规肿瘤治疗
方法的疗效结论,是否对放射治疗靶区的治疗效果有辅助增强作用,
客观对放射治疗的长期疗效做出准确评价。
5. 放射治疗副反应的评价。
患者放射治疗过程中,需特别注意对靶区周围重要组织器官的
保护,减少正常组织器官的放射损伤。放射治疗计划设计和放射治
疗计划执行的质量控制可以减轻放射治疗副反应的发生率。在放射
治疗过程中,需严密观察急性放射反应的发生发展情况,要及时做
临床干预治疗,并将副反应的评价和处理记录入病案中。在放射治
疗完成后继续观察患者的近期和远期放射治疗副反应的发生发展,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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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放射治疗技术发展为更好评价疗效特制定本规范供临床医师参考。规范包括:1评价标准:采用1999年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分为完全缓解、部分缓解、病变稳定、病变进展四个标准依靠症状、查体、影像学检查和肿瘤标记物等方法进行评价。2治疗过程评价:治疗期间观察记录患者症状、体征和靶区影像学变化可见靶区肉眼观察测量不可见靶区需行影像学检查评价。效果差异与肿瘤敏感性、个体差异有关。3治疗后评价:治疗后24周内安排常规体检和靶区影像学检查对比治疗前结果进行短期评价;3个月后开始长期疗效评价需结合其他治疗方法的疗效结论。4副反应评价:治疗中要保护靶区周围组织严密观察急性放射反应并及时干预治疗治疗后继续观察近期和远期副反应。5记录保存:治疗中和治疗后的效果评价、副反应观察处理均要详细记录长期疗效评价记录入门诊病历和住院病案以备查调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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