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科放射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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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科放射线管理制度
2012 医师管理
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一条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
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
与射线
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本规
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
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
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条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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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
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
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
放射诊疗许可)。
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
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二章 条件 六条 机构放射疗工,应
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
疗科目②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
配套设施③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
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④产生放
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
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⑤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
有下列人员:①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
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
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②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
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③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
有: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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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医师。
八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
有下列设备:①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 1台远距离放
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
等设备②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
设备③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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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 X射线机或 CT 机等设备。
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
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放射治疗场所应当
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系统、量监测系统、影
像监控、装置和固定量监测装置;配备放疗
量仪、装置和个人②开展核医学工
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场所,
放射性废物设备和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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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口腔科放射线管理制度摘要本文详细阐述了口腔科放射线管理制度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制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制度将放射诊疗工作分为四类管理要求医疗机构具备相应条件并获得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许可。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在人员、设备、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等方面有具体要求且设备和场所须设置警示标志。安全防护方面要求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定期检测、培训并制定应急预案。质量保证方面强调医疗照射正当化和防护最优化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医疗机构需制定质量保证方案。此外制度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对违规行为将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同时介绍了口腔科X线室、放射科及CT室、MRI室等相关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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