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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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培训
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为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
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 生部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培训基地(以下简
评审后确定并公布。
第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培训导师(以下简称“培
政司组织专家评审培训后确定并颁发聘书。
第四 训基地和培训导师应根据卫生部制定下发的《医
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管理规
工作。
第二章 培训基地管理
第五条 培训基地须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三级甲等医院;
(二)具备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每年
1000
性病例不少于 500 例。冠心病介入诊疗培训基地每年完成各类
1000
疗病例不少于 200 例。心律失常介入诊疗培训基地每年完成各
1000
疗病例不少于 150 例,永久起搏器植入治疗病例不少于 70
1000
少于 70 例;
(三)心血管内科和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床位总数
不少于 150 张;
(四)有至少 4名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
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 2名为主任医师;
(五)有与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
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六)近 3年在国内核心专业杂志或科学引文索引(SCI
期刊发表有关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的学术论文不少于 15 篇或出
版临床专著;
(七)举办过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国家级继续医
学教育项目。
第六条 培训基地自身规范化工作的要求:培训基地应制定
创造良好的规范化环境。
第七条 基地培训应以理论培训及实践培训相结合的形式进
行。
第九条 培训基地所在医疗机构相关心血管疾病诊疗科目登
记及导师执业范围或执业地点如有变更需10 工作上报
论,卫生部将取消培训基地格或导师格。
第十条 培训基地培训的学员案。并
访
及时发、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年应大于 75%
75%者。自动取消其培训基地格。
第十二条 第一卫生部心血管介入诊疗培训基地有
2011 12 31
摘要:

《全国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摘要如下:第一章总则:本办法旨在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促进培训工作顺利进行。培训基地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推荐卫生部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培训导师在基地内承担规范化培训工作由卫生部评审后确定并颁发聘书。第二章培训基地管理:培训基地须为三级甲等医院具备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能力且满足病例数、床位、指导医师数量等条件。基地应制定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卫生部要求完成学员培训和考核任务。培训以理论及实践相结合的形式进行需为学员建立培训档案年通过率应大于75。第三章培训基地导师管理:培训导师应具备高尚职业道德、高水平专业技术且近5年无严重医疗事故具有临床教学经验。导师须认真做好培训工作指导学员完成病例数要求并保证学员的培训质量及效果。第四章培训考核管理:学员考核需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考核对象为完成专业培训的学员考核方式分为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由基地与外部导师现场审核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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