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

2025-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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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100
C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XXX—XXXX
代替 GBZ20-2002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
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contact dermatitis
XXXX - XX - XX发布 XXXX - XX - XX实施
前 言
本标准的第5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20-2002,与GBZ 20-2002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对致病物质进行了调整,增加新致病物,并对致病物分类进行调整;
——删除了其他处理的部分内容;
——修改了附录A的部分内容。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山东省淄博市职业病防治
院。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黑龙江省第二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上海市肺科医院 (上海市职业病
防治院)、山东省莱州市慢性病防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海华、王兴刚、杨惠敏、严月华、郭孔荣、刘林刚、薛春霄、程秀荣、陈
巍。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GB 7806-1987;
——GBZ 20-2002。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和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18 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 总则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3 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职业接触史、皮损发病部位、临床表现及动态观察,参考作业环境调查和同工种发病
情况;需要时结合皮肤斑贴试验进行综合分析,排除非职业性因素引起的接触性皮炎,方可诊断。
4 诊断
4.1 职业性刺激性接触性皮炎
急性皮炎呈红斑、水肿、丘疹,或在水肿性红斑基础上密布丘疹、水疱或大疱,疱破后呈现糜
烂、渗液、结痂。自觉灼痛或瘙痒。慢性改变者呈现不同程度浸润、增厚、脱屑或皲裂。具有下列条
件者可诊断:
4.1.1 有明确的职业接触史;
4.1.2 自接触至发病所需时间和反应程度与刺激物的性质、浓度、温度、接触方式及时间有密切关
系,接触高浓度强刺激物,常立即出现皮损;
4.1.3 在同样条件下,接触者常有多人发病;
4.1.4 皮损局限于接触部位,界限清楚;
4.1.5 病程具自限性,去除病因后易治愈,再接触可再发。
4.2 职业性变应(过敏)性接触性皮炎
皮损表现与刺激性接触性皮炎相似,但大疱少见,常呈湿疹样表现。自觉瘙痒。具有下列条件者
可诊断:
4.2.1 有明确的职业接触史;
4.2.2 初次接触不发病,一般情况下自接触到致敏约需 5~14 d或更长,致敏后再接触常在 24 h内
发病。皮肤反应程度与致敏物的致敏强度和个体素质有关;
4.2.3 在同样条件下,接触者仅少数人发病;
4.2.4 皮损初发于接触部位,界限清楚或不清楚,可向周围及远隔部位扩散,严重时泛发全身;
4.2.5 病程可能迁延,再接触即能引起复发;
4.2.6 以致敏物做皮肤斑贴试验常获阳性结果。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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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100C5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XXX—XXXX》代替GBZ202002规定了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及处理原则。与GBZ202002相比该标准对致病物质进行了调整增加新致病物并对致病物分类进行调整同时删除了其他处理的部分内容修改了附录A的部分内容。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等单位负责起草。该标准将职业性接触性皮炎分为刺激性和变应性两型。诊断原则依据职业接触史、皮损部位、临床表现等并参考作业环境调查必要时结合皮肤斑贴试验排除非职业性因素。治疗原则包括及时清除致病物、避免接触致病物、对症治疗。附录A提供了标准正确使用说明包括疾病鉴别要点、诊断依据、职业史调查注意事项等。附录B列出了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常见致病物包括以刺激作用或变态反应为主的致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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