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疫制度

2025-10-17 999+ 19.5KB 5 页 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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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一)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县兽医主管部门得统一布置与要求,认真做好口
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得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得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得免疫接种工作 ,严格免疫操作
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得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得合法疫苗产品,不
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得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得免疫程
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得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得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对主种进行免价监,及时进免计划,善免程序,使
本场得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得规定,未满休药期得家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
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
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
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得采购与保管记录。
(三)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得家禽在本县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定边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
派出得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得畜禽迁移出县外,应将畜禽运至指定地点,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或派出得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畜禽,在屠宰前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得报检点申报检疫,
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畜禽,在引进前,须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案并手续,
法批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
5跨省引进畜禽,在引进前须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案,引入后按规定进
隔离、观、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
()疫制度
1义务人:场兽医当怀疑染病时应立动物卫生监督机
或畜兽医
2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管与护。
(2)对病畜禽停留过得地方与染得境、用进行消毒。
(3)病畜禽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地保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前,不得随意急,病畜禽得、内未经兽医
食用。
(5)生可疑需封锁染病时,止畜禽进出养殖场。
(6)制人员动。
摘要: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摘要如下:1免疫制度:遵守《动物防疫法》按要求做好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制定并遵守免疫程序确保免疫质量。使用合法疫苗产品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确保药苗有效性。废弃疫苗按国家规定处理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需由合法资质兽医进行。2用药制度: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树立合理用药观念做好用药记录。3检疫申报制度:家禽出售、迁移或自宰自食前需申报检疫。引进畜禽需申报备案经检疫合格再合群。4疫情报告制度:驻场兽医发现传染病时应立即报告采取临时性措施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动物情况等以书面或电话形式报告。5消毒制度:设消毒池定期清扫、消毒选择低毒消毒药品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消毒灭源人员进出场需消毒。6无害化处理制度:疫病死亡畜禽需无害化处理修无害化处理池处理过程需监督并记录处理完后需消毒。7畜禽标识:畜禽出生或离开饲养地前30天内加施标识磨损后及时加施未加施不得运出标识不得重复使用。8养殖档案:建立档案载明畜禽情况、投入品与兽药使用情况等依法备案取得养殖代码档案保存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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