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科放射工作场所及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2025-10-17 999+ 24KB 6 页 海报
侵权投诉
放射科工作场所及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一、CT 作场所的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必须按规定佩戴好个人剂
量监测计。
二、个人剂量监测计必须佩戴在工作衣左胸口,如穿铅防护服时可
佩戴在左衣领上。
三、CT 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当量每年不大于 20MSV
四、个人剂量监测计必须按照实际接受剂量,不得随意放在 CT
房内。
CT ,不得将计的工作CT
房内。
六、个人剂量检测按委托检测部门的要求定期(90 /次)进行个人
剂量计的检测。
七、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放射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
害因素现场检测(一年一次)。
八、发现工作人员有超剂量照射时,应及时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
及时整改。
九、放射科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将个人剂量档案资料转入所调
入单位的放射防护部门,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放射科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制度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
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线
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放射科放射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制度:
一、科主任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
是:(一)组织制定并落实科室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
测、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科室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
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四)制定本科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科室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院主管科室和院领导
二、科室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科室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
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
用;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
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
检测仪表;
(四)科室的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
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
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三、医院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
测,保证辐射水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四、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五、医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
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
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六、医院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事的放射诊疗应的质量保证
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
七、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
医疗照射正当和放射防护最优化,有明的医疗
格控制受照剂量;对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防护,
并事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八、在实施放射诊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
保证诊断效果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技术。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检查资料的记、保制度,不得因
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照射;
(二)不得将胸部 CT 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
项目
(三)对育龄妇女腹CT 否怀孕
殊需要,对后八至育龄妇,不得进行下CT
等放射影像检查;
(四)应当量以胸部 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 CT 检查;
(五)实施 CT 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作现场;因
患者病情需要其人员检时,应当对检者采取防护施。
九、科室应当制定防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件
后应当立即采取和控制施,防事件的
摘要:

放射科工作场所及个人剂量监测制度一、CT工作场所的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必须按规定佩戴好个人剂量监测计。二、个人剂量监测计必须佩戴在工作衣左胸口,如穿铅防护服时可佩戴在左衣领上。三、CT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当量每年不大于20MSV。四、个人剂量监测计必须按照实际接受剂量,不得随意放在CT机房内。五、CT工作人员下班,不得将戴有剂量监测计的工作服放在CT机房内。六、个人剂量检测按委托检测部门的要求定期(90天/次)进行个人剂量计的检测。七、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放射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一年一次)。八、发现工作人员有超剂量照射时,应及时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及时整改。九、放射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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