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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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附件 5
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一、床位
床位总数 20 张至 79 张(含日间观察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眼科、急救室。
(二)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治疗室、手术室、检查室。
(三)职能科室
至少设医疗质量与安全、医院感染管理、病案(统计)等
部门。
三、人员
(一)开展白内障、青光眼、角膜病、眼底病、眼外伤、
屈光眼肌以及麻醉和急救等专业的,至少有 1名与开展专业相
适应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二)医护比至少达到 1:1。至少有 1名从事眼科专业护
理3年及以上的护士。
(三)与设置的医技科室相适应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配备医疗质量与安全、医院感染管理、病案(统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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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摘要如下:1床位:20至79张(含日间观察床)。2科室设置:临床科室需设眼科、急救室;医技科室设治疗室、手术室、检查室等;职能科室包括医疗质量与安全、医院感染管理、病案(统计)等部门。3人员:各专业至少有1名副高级及以上医师;医护比至少11至少有1名3年及以上眼科护理经验的护士;配备与医技科室相适应的卫生技术人员及专兼职管理人员。4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日间观察床床间距不少于08米各功能房间独立总建筑面积符合业务需要。5设备:包括眼压计、视野仪等基本设备病房设备同一级综合医院并配置通讯、计算机等设备及信息系统。6管理: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施行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工作人员需参加相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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