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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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一、目的
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早
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
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
的正常发育。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 0~6岁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
(一)时间。
1.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 28~30 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
分别在 3、6、12 月龄和 2、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
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
眼科医师进行检查。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 7天并有连续吸氧
(高浓度)史。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
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
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
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
眼球外凸。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出生体重<2000g 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
在生后 4~6周或矫正胎龄 32 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
底病变筛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内容
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 0~6岁儿童进行眼外观检查,
对4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
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
查和视力评估:满月访视时进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部
结构异常;3月龄婴儿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评
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6月龄婴儿进行视物行为
观察和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1~3岁儿童进
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2.方法
(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
毛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
泌物,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
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
(2)光照反应: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
亮瞳孔区,重复多次,两眼分别进行。婴儿出现反射性闭目
动作为正常。
(3)瞬目反射:受检者取顺光方向,检查者以手或大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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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摘要本规范旨在通过眼保健宣传、视力评估和眼病筛查早期发现并矫治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正常发育服务对象为06岁儿童。内容与方法:时间:健康儿童生后2830天首次眼病筛查之后在3、6、12月龄和26岁健康检查时进行阶段性筛查;有高危因素新生儿尽早检查;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首次眼底筛查。检查内容:06岁儿童眼外观检查4岁及以上增加视力检查有条件地区增加其它眼部疾病筛查。检查方法:包括眼外观、光照反应、瞬目反射、红球试验、眼位检查、眼球运动、视物行为观察、视力检查等。眼及视力保健指导:包括早期发现及时就诊、注意用眼卫生、防止眼外伤、预防传染性眼病。转诊:出现高危因素、结构异常、检查异常、视物行为异常等情况应及时转诊。工作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进行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医护人员需接受专业培训在自然光线下检查认真填写记录并进行追访。考核指标:46岁儿童视力检查覆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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