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护理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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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01
C 00
     
DB23
省地
DB 23/ XXXXX—XXXX
     
居家养老护理服务规范
     
     
(报批稿)
     
XXXX - XX - XX发布 XXXX - XX - XX实施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郁秋、吕雨梅、崔玉霞、梁大辉、吴颖、孙玉静、孟丽娜、李英丽。
居家养老护理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提供居家养老护理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进行居家养老护理服务的培训
机构;从事居家养老护理服务的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624  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一部分:总则
GB/T17242  投诉处理指南
GB/T19001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GB/T20647  社区服务指南  第8部分:家政服务
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家政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居家养老护理服务
    依据法律及合同要求,由家政服务机构派出人员,按照客户要求,提供居家老年人生活照料和护
理服务。
3.2 
    居家养老护理服务的客户
    接受居家养老服务的家庭和个人。(本标准以下简称客户)
3.3 
    居家养老护理员
    依法取得职业资格,并专职或兼职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人员。
4 居家养老护理员从业资格 
4.1 机构
居家养老护理员从属于合法的家政服务公司。
4.2 证件
以下内容建议列入居家养老护理员从业资格证件要求中:
摘要:

《ICS0308001C00DB23黑龙江省地方标准居家养老护理服务规范(报批稿)》摘要本标准由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提出并起草规定了黑龙江省内提供居家养老护理服务的家政机构、培训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服务规范。标准适用范围涵盖相关家政服务机构、培训机构及人员。标准引用了服务标准化、投诉处理、质量管理体系等相关文件并定义了居家养老护理服务、客户、居家养老护理员等术语。对于居家养老护理员要求其属于合法家政公司具备职业资格证、健康体检证明及培训合格证个人需满足身份、年龄、文化等条件。服务内容与要求包括:个人卫生护理(洗脸、洗手洗脚、洗发等);生活起居护理(卧位、进食、穿衣等);保健护理(测血压、体温、血糖提醒吃药);心理护理(谈心交流、读书读报);急诊急救护理(紧急呼援、跌倒、噎呛等处理);助医服务(陪同就诊、代配药);辅助康复;助行服务(陪同散步、外出);代办服务(代购、代领、代缴费等);洗涤服务(被褥、衣物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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