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治疗)门诊基本标准(试行)

2025-08-19 999+ 139KB 2 页 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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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
(试行)
(心是医人群为问
员及精神疾病患者(包括其他科室躯体疾病共患精神疾病的患者)
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其他精神卫生服务等门诊医疗服务的场
所。
根据卫生部 2011 年印发的《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
(试行)》的通知要求,制定我区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
本标准。
一、分区布局
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候
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含个别治疗、家庭治
疗和团体治疗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其中
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
二、人员
(一)至少有 2名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 1名具有精
神病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至少1士,医学神病
理工作经验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至少1具备相关熟练
相关的各种心理测量工具和负责日常心理测量数据的保密、储存和
维护工作。
(四)根据执业医师的数量,适当增加注册护士和技师的数量。
(五)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适当比例配备心理治疗师和社会
工作者。
三、房屋、设施
(一)至少设置 1间普通诊室,面积至少 9平方米。普通诊室的数
量应当与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相适应。
至少2心理个别和家
疗。个别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 10 平方米,家庭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
15 平方米。治疗室一面墙壁应当配有单向玻璃。
(三)至少设置 1间心理测量室,使用面积至少 10 平方米。
(四)医疗机构开展以下心理治疗,房屋设施应当满足相应要求:
1.沙盘治疗室至少 15 平方米。
2.生物反馈治疗室至少 15 平方米。
3.团体治疗室至少 60 平方米。
4.催眠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 20 平方米。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摘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试行)摘要如下:精神科(心理)门诊为普通人群、心理行为问题人员及精神疾病患者提供服务。该标准依据卫生部2011年通知要求制定。一、分区布局:应具备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等功能区域部分区域可与其他门诊部门共用。二、人员:至少2名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其中1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至少1名注册护士具备精神医学知识;至少1名技师掌握心理测量工具。根据需要可增加护士和技师数量有条件者可配备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三、房屋、设施:至少1间普通诊室、2间专用心理治疗室、1间心理测量室不同治疗室有明确的面积要求。四、设备:至少配备1套心理测量系统、1台打印机有条件者可增加其他设备;急救设备可与其他门诊科室共用;至少具备1台能上网的电脑。五、规章制度: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各项规章制度、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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