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202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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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
度文件编号 JK-ZD-010
编制部门 起草人 审核人
批准人 批准日期 2015.6.1 生效日期 2015.6.1
变更记录: 版本号 第1版
1、目的:加强处方药品的管理,确保药店处方药销售的合法性和准
确性。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处方药
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
规定》。
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药店按处方销售的药品。
4、责任:执业药师或药师、药师协理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对本制度
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 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用途不同,对药
品分类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分类管理,营业场所的药
品须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摆放。销售处方药时,应由执
业药师或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或盖
章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
签全名或盖章。
5.2 凡是实行单轨制的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方可销售,其他
处方药,须凭医师处方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5.3 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5.4 处方药销售要留存处方并做好记录,顾客必须取回处方的,应
做好处方登记。
5.5 对有配禁忌和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
要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或销售。
5.6 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调配。
5.7 驻店药师必须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配员方可依据
处方进行调配、销售药品。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
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
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5.8 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
配及核对人均应签章,再投药给顾客。
5.9 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贴数,同时向顾客说明需要
特殊处理药物或另外的“药引”以及法等。
5.10 审方人员受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
品剂量及处方医师签章,如有药品名称书写不清,药味重复,
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就向
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重新签章后方可配方,否则拒
绝调剂。
5.11 对所收集处方必须留存二年备查。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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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文件编号JKZD010)自2015年6月1日起生效旨在加强处方药品管理确保药店销售合法准确。制度依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规制定适用于药店处方销售药品。制度规定执业药师或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负责实施对药品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分类摆放。销售处方药时需执业药师或药师审核处方并签字。实行单轨制的处方药须凭执业医师处方销售其他处方药须凭医师处方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处方不得擅自更改销售要留存处方并记录。对配伍禁忌、超剂量及内容模糊的处方应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销售。调配时需依次进行核对无误后投药并向顾客说明特殊处理药物等事项。药店须建立销售及调配记录保存二年非处方药可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制度还规定处方药不得开架自选、搭售或附赠杜绝有奖销售分柜摆放并张贴标识宣传内容需经批准不夸大杜撰。违反者将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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