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制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202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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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药制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
范》的有关要求,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药、天然药物研究技术指
导原则,结合中药制剂的特点,制订本技术指导原则。其目的是指导医疗机构制订
临床研究计划和方案,规范临床研究行为,真实客观地获得中药制剂安全性、有效
性的数据及结论;明确免报临床研究资料的条件及范围;为中药制剂临床评价提供
明确统一的研究技术要求。
(一)一般要求
临床研究用的中药制剂,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或《药
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配制,配制的制剂应当符合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审定的质量标准,并经检验合格。
中药制剂的临床研究,应当在获得《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后,取得受
试者知情同意书以及伦理委员会的同意,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
求实施。
中药制剂的临床研究一般应在提出申请的本医疗机构进行。
临床试验应当在批准后 1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文件自行废止;仍
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
自临床研究批准之日起 2年内应完成临床研究及总结报告,如临床试验已开展
但因特殊情况无法如期完成,应重新申报。
(二)免报临床研究资料的条件及范围
1.已有同品种获得制剂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
2.根据中医药理论组方,利用传统工艺配制(即制剂配制过程没有使原组方中
治疗疾病的物质基础发生变化的),且该处方在医疗机构具有 5年以上(含 5年)
使用历史,需提供 50 例以上的相关原始病历或处方、学术性杂志上公开发表的论文、
医院药事委员会文件、卫生厅原批准文件以及其他 5年以上(含 5年)使用历史的
证明性文件。
3.利用传统工艺配制(即制剂配制过程没有使原组方中治疗疾病的物质基础发
生变化的)的古代经典名方制剂,经典名方应经过专家认定。
(三)临床研究方案的制订和备案
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中药制剂拟定的功能主
治,制订合理、可行的临床研究方案,经伦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报安徽省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取得备案号后方可实施。
备案的临床研究方案将作为审评的依据,研究者应严格按备案的临床研究方案
开展临床研究,若研究过程中对研究方案进行修改,需再次取得伦理委员会的审核
批准,重新备案后,方可按照新方案开始实施。
(四)临床研究方案设计规范
1.试验目的
(1)确立试验目的原则
①中药临床试验目的应明确、具体,具有可行性,要突出中医药特点。
②一个临床试验设计一般确定一个主要试验目的,根据试验需要有时可设计次
要试验目的。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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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制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依据相关管理办法和规范结合中药制剂特点制订旨在指导医疗机构规范临床研究获取真实客观的中药制剂安全性、有效性数据。其主要内容包括:1一般要求:中药制剂临床研究用制剂应按规定要求配制符合质量标准并检验合格。研究需获《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受试者知情同意书及伦理委员会同意后实施一般在本医疗机构进行且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2免报临床研究资料的条件及范围:包括已有同品种获批文号、利用传统工艺配制且有5年以上使用历史、利用传统工艺配制的古代经典名方制剂。3临床研究方案的制订和备案:根据规范要求结合功能主治制订方案经伦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报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4临床研究方案设计规范:涵盖试验目的、设计、受试病例选择、研究用药物、治疗方案、观测指标、疗效评定标准、不良事件观察与记录、统计分析、预期进度、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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